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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自考《宪法学》复习题五
四、案例分析题
1、齐玉苓、陈晓琪均系山东省滕州市八中1990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领走,并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此后,陈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自己的姓名上学并就业的情况后,以陈晓琪及陈克政(陈晓琪之父)、滕州八中、济宁商校、滕州市教委为被告,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本案经过了两审,二审期间,山东省高院认为该案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于1999年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经反复研究,公布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东省高院依据宪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判决齐玉苓胜诉。
请你结合所学宪法理论与知识,从公民基本权利、宪法性质、违宪审查三个角度中选择一个角度谈谈对你的看法。
2、
材料1:黑龙江省某乡第一轮土地承包采用“多田制”。①全乡按人口分口粮田。由于村与村之间存在差别,人均分地在1.8~2亩。②剩余耕地减去自留地、园地、饲料地后,按男劳动力平均分配责任田,全乡平均每个男劳动力可获得15亩左右的耕地。显然,这里的妇女没有作为劳动力分配承包地的资格。第二轮土地承包主要采取顺延第一轮土土承包的结果,因此,她们仍然没有承包耕地。只有丧偶妇女,在丈夫作为劳动力的那一份责任田被村集体收回时,符合一定的条件,经2/3以上村民同意,才可按村男劳动力责任田的一半分得承包耕地。
材料2:陕北某县第二轮土地承包按照“预测人口”分地,未婚男性成员可以预先获得未来媳妇及其未来子女的耕地;而未婚女性成员多的家庭,可能预先扣减待嫁女的耕地。这种带有明显性别歧视的分地办法,不仅得到地方政策的默许,而且凡是采用这种办法分配承包耕地的农村社区,目前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土地调整的要求远远没有那些未采取同类措施的农村社区强烈,人地矛盾和土地纠纷也极少。
请你结合以上两个案例谈谈对于妇女权益保护的看法及建议。
3、2005年3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民警在刘屋社区悬挂了两条内容为“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的横幅。4月15日,河南籍郑州市民李东照、任诚宇,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的行为侵犯了二人的名誉权为由,向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后该案经调解结案,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道歉,原告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请从宪法中的平等权角度,对本案作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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