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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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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招生简章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考试纪律,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国家自学考试相关规定,结合长沙理工大学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入学与入籍

 

    第一条 凡按招生政策经我院注册的考生,即取得入学资格。考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助学站办理入学手续,领取教材、教辅材料和面授计划。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书面向助学站请假,并附工作单位证明。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考生学籍获得以教育部网上注册为准。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学校要求开始自学和助学学习,为考前集中面授做好准备。专升本考生,必须持有教育部已注册的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证书。

 

    二、修业年限、注册、面授与考试

 

    第三条 学生的修业年限:专科和专科升本科均为2-3年。在上述规定年限内,考生根据我院下发给助学站点的面授教学计划和配套辅导材料,有计划第学习有关课程,按规定时间报考,参加考前集中面授,参加省级考办统一组织的考试,修完考试计划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考试成绩及格或以上成绩者,即可毕业。

 

    第四条 学生每学期按时报到注册,注册后即可按有关规定参加面授。因故不能如期参加面授者,必须向助学站履行登记手续,未经请假逾期1/3时间不参加面授者,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连续两次取消考试资格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课程成绩

 

    第五条 课程考试成绩60分(含60)及以上者,即为合格成绩。

 

    四、成绩考核与评定

 

    第六条 课程成绩考核:按照面授教学计划、参加省级自考办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课程合格证,由省级考办统一颁发考试成绩单科合格证,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试不及格者课程须重修,重新报考后参加考试进行补考,及格后,方可取得单科合格证。

 

    第七条 毕业论文成绩考核:课程结束时,专升本的考生,还要按要求在指导教师的带领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采用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课程报考和考试:

 

    1.面授时缺课超过面授时数1/3以上者(以教师考勤记录为准);

 

    2.迟交或缺交作业超过应交作业的1/3以上者;

 

    3.考试期间违纪按违纪处罚规定停考者。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事先向助学站报告申请缓考,并向助学站办理有关手续。缓考学生原则上安排其参加后续班级该课程的考试,不申请缓考者,按缺考处理,连续两次缺考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免 修

 

    第十条 按省级考办规定的条件进行免修。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免修,须由本人填写课程免修审批表,并提供有效证明,在开学前一学期提出免修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免修课程经审核批准后,我院负责向考办报告成绩。准予免修的课程,其成绩按原考核成绩登录。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课程必须重修后参加补考:

 

    1.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2.按第九条取消考试资格者经处理后本人申请复学者。

 

    3.无故旷课者。

 

    4.免修成绩作假者。

 

    5.其他原因需要重修者。

 

    第十三条 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多次重修,直至考试合格为止。重修课程通过考核及格后,按实际取得的成绩登录。

 

    六、转学、转专业与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要求转入本院者,应按国家自学考试的规定办理转考手续,填写相关表格、原所学课程成绩单科合格证,经我院审核同意后,报省考办认可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要求转出我院者,必须由个人提交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毕业班学生;

 

    2.无正当理由。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文科转理科;

 

    2.无正当理由。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自愿申请退学者;

 

    2.考试违纪两次(含两次)以上者;

 

    3.连续两次报考后无故不参加考试者;

 

    4.因其它原因,自愿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七、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我院将分别授予“优秀学生”、和“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二十条 对违纪的考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以下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停学;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纪律,按国家自学考试相关规定和《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考试违纪的学生,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另作如下处理:

 

    1.凡在考试中违纪者,该课程成绩计零分。

 

    2.凡在考试中协同违纪等情节严重者,当次考试所有课程成绩计零分。

 

    3.通报考生单位或家长;情节严重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停考;

 

    4.扰乱考场秩序,违反治安条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受处罚的考生,应进行批评教育。处理时要本着慎重的态度,事实求是,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允许对本人的申诉、申辩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与处分均归入学生档案。

 

    八、毕  业

 

    第二十五条 考生必须修完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参加接受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学生,不得参加当年的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和答辩。

 

    第二十六条 考生必须修完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全部取得单科合格证(包括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后,方可申请毕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前,应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学生进行毕业鉴定,学生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毕业生审批登记表》,专升本考生,还须提交专科毕业证原件和电子注册认证书供毕业审查,《毕业生审批登记表》将归入学生毕业档案。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半年办理一次。经省级考办验印我校附署盖章后向学生颁发。

 

    第二十九条 已取得本专业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符合《长沙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一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先登报声明作废,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核实后,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沙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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